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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汽车充电!石家庄今起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1-23 05:17:16 来源:半岛博鱼官方网站

  为加快和规范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8月31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该管理指南自9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19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建议》(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1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建议》(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269-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463-2022)。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集中表箱、电缆通道等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车位距集中表箱线米;公共车位应同样具备直接装桩接电条件。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居住区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

  第七条既有居住区要快速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不是满足安装条件。

  第八条 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

  第九条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第十条用户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一条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明确是不是满足安装条件,并在安装申请表上盖章。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居委会可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同一小区或同一区域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后续居民申请安装无需重复现场判定,凭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

  申请人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三)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明确电源点位置、接入路径、计量箱位置等事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努力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主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人员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额定功率不应超过7kW,供电线平方以上铝缆,应尽量沿桥架敷设,未在桥架内敷设的部分应穿镀锌钢管,导体选择及施工工艺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安装单位或个人应遵循相应安装规范和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失破坏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第十七条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第十八条居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参照上述流程,在居委会(村委会)指导下由物业或运营商申请。同时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努力配合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很大效果预防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快速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石发改能源〔2019〕561号)文件中有关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与本指南内容冲突的以本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