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01 11:09:27 来源:民用住宅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民用建筑,即“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的具体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局建筑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审查初审意见后,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不是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城乡建设局的意见。
2.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说明含节能概况)、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对未取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关辖市(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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