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28 00:26:17 来源:半岛博鱼官方网站
对检查中发现破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的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
5、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6月份,住建部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野蛮装修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出手了。
1、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1、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1、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3、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4、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有效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装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相应材料,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登记且签订协议后,物业服务企业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需持出入证进场施工。装饰装修人不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暂时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所属单位报告登记;无所属单位的,向属地居委会(或街道办)报告登记。
装饰装修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登记时,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禁止行为以及注意事项,不得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损伤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违规加层加盖;不得增设夹层(插层);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消防管道和设施;不得向户外抛洒物体。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
装饰装修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登记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人有关情况在本楼座一楼明显位置公示,小区具备宣传栏的,还应当同时在宣传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装饰装修人姓名及房号,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开工和计划完工日期,每天施工时间段,装饰装修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数量、姓名和联系方式,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承诺书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或街道办)投诉电话。公示期限覆盖装饰装修工期。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并将其列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和装饰装修人承诺事项等,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巡查,检查周期不超过3日。检查应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经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确认,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检查中发现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向居委会(或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装饰装修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结果书面签字确认。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登记、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日常管理和巡查等工作。对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未履行管理规定,强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属地居委会(街道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居委会(街道办)要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居委会(街道办)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分类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盲区;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将私拆承重墙等行为列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鼓励社区群众据实举报。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要督促指导属地居委会(街道办)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直接监管。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私自拆除承重墙等涉嫌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施工危害进行评定,配合做好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处理,并对后期鉴定加固等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两微一端、公益短信、普法宣传、专门培训、案例教育等多种方式,普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大力宣传房屋装修改造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提醒和引导装饰装修人提高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增强社会公众依法自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形成装饰装修人自觉守法施工、社区群众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巡查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抽查检查的良好机制,营造人人重视房屋安全、人人保障房屋安全的良好环境。
装饰装修施工私拆承重墙等行为,直接导致房屋坍塌隐患,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关企业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该行为的危害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扛起抗牢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发挥“吹哨人”作用,主动靠前,守牢一线,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各居委会、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要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关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