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07 14:55:03 来源:半岛博鱼官方网站
上海市住宅管理局近日表示,《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3、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基于此,该办法确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检查内容。比如,应该依据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数的限制等情况,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频次不可以少于每年一次;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还应当对房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同时指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包括外墙墙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以及空调外机架、晾晒架、雨篷等外墙附着物。
随后,该办法对房屋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建筑设计企业等主体的责任或义务予以阐述。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包括:应当对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做日常巡查;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加大巡查 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等等。
房屋建筑设计企业的责任主要有:应当依法全面承担房屋的品质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发生房屋的品质问题的,房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并向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相关维修资料;维修后的保修期限,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比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损坏房屋承担重量结构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巡查或者未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设计企业未依规定将排查结果和维修方案进行公示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中不能拆改承重墙,许多人都知道。但什么样的墙是承重墙,就没多少人能说清楚了。如果邻居装修破坏了你的承重墙又该怎么去办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上海一业主,在装修的过程中肆意破坏承重墙,将房间与阳台东侧和西侧内有钢筋的承重墙全部敲毁,厨房与客厅北面的承重墙也所剩无几,整间房子看上去“四面通透”。小区的物业表示,该房屋在装修动工前未向他们报备过,他们在之前的巡查中就已发现该业主损坏多处房屋承担重量结构,并且上门劝阻过,但对方置若罔闻,继续施工。事后,宝山城管部门责令该业主恢复原状,但对方态度恶劣,拒绝配合。最终,当事人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执法人员表示,从事后评估来看,承重结构被严重破坏后,已对房屋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必须立即采取比较有效的恢复和加固手段,如当事人还是一意孤行,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惩治措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破坏房屋承担重量结构的,执法部门应责令违法业主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承重墙指的是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在工程图上为黑色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结构;而非承重墙是指不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只起到把一个房间和另一个房间隔开的作用,在工程图上为中空墙体,有没有这堵墙对建筑结构没什么大的影响。
一般来讲,承重墙是不可以拆除的。如果你拆除了承重墙,那么你的邻居有权起诉并要求恢复。为了安全还是不要拆除承重墙了。同时,承重墙是经过科学计算的,如果在承重墙上打孔装修,就会影响地基的稳定性。
网友咨询:他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日,他发现其邻居在装修过程中,对楼内的承重墙进行破坏式装修,他该怎么办?
回答:装修破坏承重墙的行为,是一种损坏房屋建筑结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因此,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反映邻居破坏承重墙的行为,物业公司依据《条例》规定应当上门进行制止。若邻居不听劝阻,物业公司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邻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如果邻居家破坏承重墙的行为,已造成该居民房屋或财产损坏的,他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其损失。
3、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5、擅自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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