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2-01 01:02:44 来源:半岛博鱼官方网站
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紧密关联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16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从始至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
郭某系某小区5幢1单元101号房屋的产权人,于2009年入住涉案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取得位于郭某小区南侧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公司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建筑项目。现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房屋已封顶,给郭某的房子造成日照影响,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后郭某得知房地产公司曾隐秘地对该宿舍楼的其中两户业主以165000元进行了通风权和采光权的协商赔偿。为此,郭某于2017年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侵害其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时间造成的损失165000元。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郭某申请通过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是否对郭某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时间产生一定的影响,该影响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1、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通则》的要求。
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证实案涉楼盘建设对郭某所有的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该影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可认定房地产公司对郭某构成采光、日照妨碍。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采光、日照妨碍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会引起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住宅贬值的损失等,原告按照同小区其他业主的赔偿数额主张的赔偿并无不当。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逐渐紧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不断。对此类纠纷,具体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当事人举证很难,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往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做评估鉴定,耗时比较长,广大业主如需判断是不是达到国家标准的日照时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