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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可以拿来做商业用途吗?小心被邻居投诉!

发布时间: 2023-11-30 15:42:23 来源:民用住宅

  李先生在广西南宁市一个居住小区购买了一套楼中楼,其中一楼作为公司的办公用房,二楼自住。公司开张后,生意非常红火,来来往往的人挺多,邻居颇有微词,并曾经向李先生提出过异议。但是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买的,做什么用别人干涉不了,再说,开公司做生意对邻居也没影响,所以没理睬邻居的意见。

  没多久,邻居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认为李先生擅自改变住宅用途,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构成对其他业主的侵权。法院遂判令李先生恢复住宅功能,不得将住宅做商业用途。对此李先生颇感委屈,难道自己的房子怎么样去使用还要征得邻居的同意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现实当中,由于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低等种种便利,居住小区业主擅自更改房子使用功能,用做办公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方便了自己的同时,却给小区其他住户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干扰,甚至引发矛盾。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屋子的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及建设时的规划审批决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尤其是住宅改商用会给小区的其他住户造成影响,也会给物业管理增加负担。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由此可见,本文开头李先生的问题就在于把住宅改为商业用房时没有征得有利害关系的邻居的同意,在邻居提出过异议之后,李先生也没有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那么法院判令李先生恢复住宅功能,不得将住宅做商业用途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报道,某市开展专项行动整治住宅商用,叫停把居民住宅用来办公司的现象。能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会促进加强对住宅商用现象的监管,住宅商用会受到慢慢的变多的限制。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中,有很多所谓的“商住楼”,开发商在住宅土地使用权上按照写字楼的格局进行建设,其售价比同地段的居住小区高,但又比同地段的真正意义上的写字楼要低,这些“商住楼”里面往往也出现商户多于住户的情形。考虑到住宅商用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和障碍,建议今后大家在购买“商住楼”的时候要多一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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