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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作业遭高压电击致残 产权人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 2023-08-13 16:52:35 来源:行业动态

  在人口密布的居民区,承包房主水泥栏杆的装置人回拉电线,不小心触及上空万伏高压裸线被电击伤致残,电力产权人因对原属非居民区的村庄电网未当令晋级改造而被判承当30%的补偿职责。10月3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同触电人身损害补偿胶葛上诉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定,驳回崇仁县供电公司的上诉,保持原判。

  2010年2月27日,原告袁平贵与被告周会龙口头约好,原告袁平贵包材包料包工,为被告周会龙坐落崇仁县白露乡花园村吴家组村庄公路旁的新建房子阳台装置水泥花瓶栏杆,竣工后按每米42元核算酬劳。下午15时许,原告袁平贵在装置施工时,因花园村一民房产生火灾被电工切断了电源,导致施工现场停电而无法作业。原告为了赶快竣工,要求被告周会龙到马路对面吴保才处借电施工,被告周会龙与吴保才洽谈赞同借电后,原告用自带电线从电话线上方穿过至马路对面吴保才家,并用竹竿撑起架空以便马路上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电话线分钟后,被告周会龙新建房子线路康复供电,原告便取消了从吴保才家借电,在回收架起的电线时,不小心将借电电线千伏的高压线(产权人为崇仁县供电公司),原告袁平贵当即触电倒地。经相关医院确诊为高压电烧伤全身多处,花费医疗费67031.82。并经有关判定部分评定为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因各方对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定见纷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会龙及被告崇仁县供电公司一起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算计人民币273238.33元。审理中经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各项经济丢失为259468.29元。

  事发后经现场勘验,事发地为被告周会龙新建房子大门口的公路旁,公路旁上方有电话线千伏高压裸铝线,以公路为水平点,高压线M,事发地址未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明示电力设备维护区。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原告袁平贵与被告周会龙系承包合同联系。在借电过程中被告周会龙是依照原告袁平贵的要求进行,不存在选任、指示原告的行为,因而作为定作人的周会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原告在借电完毕后回收电线时过于自信,随意操作,使电线千伏高压线,导致被高压电击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袁平贵自行承当丢失70%,即181625元。因为被告崇仁供电公司作为从事高度风险作业的电力部分,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触电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二款所罗列的四种景象,被告崇仁供电公司作为出事线路的一切人和办理维护者,对供电设备上产生事端应承当无过错的民事补偿职责。因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崇仁供电公司的职责,被告崇仁供电公司承当原告丢失30%即77839.29元。据此判定:被告崇仁县供电公司补偿原告袁平贵各项丢失77839.29元;被告周会龙在本案中不承当民事职责;驳回原告袁平贵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崇仁县供电公司和原告袁平贵均不服提出上诉,后于二审审理期间又请求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决准予其撤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除承认一审查明的现实外,另查明,事端产生地的高压线路是产权人崇仁县供电公司2002年架起的,选用的架空线为裸体导线,其时归于非居民区,但现在公路两旁建造了多幢民房,人口相对密布,已成为居民区。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2005年2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为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规划技术规程〉》有关导线的架起,要求富贵大街或人口密布区域选用架空绝缘导线。

  二审法院以为,袁平贵无电工操作资质,从高压线下回拉电线时疏忽大意,使电线千伏高压线,触电受伤,自己存在重大过失;事端高压线路系产权人崇仁县供电公司于2002年架起的高压裸线,其时虽归于非居民区,但事端产生时已成为人口相对密布的居民区,产权人崇仁县供电公司没有对原供电可靠性较低的村庄电网依照新的建造规范和要求施行晋级改造,因经过人口密布区域的高压线路是裸体导线非绝缘导线,在高压裸体线路维护区域又没有按规则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形成袁平贵触电受伤有必定的因果联系。因而崇仁县供电公司上诉提出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原判崇仁县供电公司承当30%的补偿职责,周会龙不承当补偿职责是正确的,应予保持。据此,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